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部分案件客观行为存在表象上的嫌疑,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此时如何区分罪与非罪,考验着辩护人的专业判断能力。刑事案件办理不能只看外在行为表现,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明知是很多犯罪成立的核心构成要件,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按照罪刑法定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李某涉嫌恐怖活动罪一案,就是围绕主观明知开展辩护,终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的典型案件,办理该案的袁红军律师,从事刑事辩护近二十年,长期深耕新疆本地刑事实务,熟悉本地司法裁判尺度,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通过拆解证据链条,挖掘案件程序与实体上的辩护空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李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日常从事普通经营活动。在一次专项排查工作当中,李某因相关线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指控其涉嫌恐怖活动相关犯罪。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之后,当事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正常经营活动被迫中断。从侦查机关初步掌握的线索来看,案件存在一定的客观关联表象,仅从表面材料观察,存在认定犯罪的可能性。一旦罪名成立,不仅李某本人要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也会受到直接影响,个人社会评价和家庭生活都会遭受毁灭性打击。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全面介入案件,先后完成会见当事人,梳理全部案卷材料,核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证明内容,厘清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整个案件的指控逻辑建立在客观线索关联之上,现有卷宗材料能够证实李某和相关线索存在一定客观联系,但是缺少能够直接证明李某主观认知状态的证据。简单来说,现有材料只能证明发生了相关客观事实,却不能证明李某清楚知晓相关内容属于恐怖活动相关范畴。

案件关键节点与法律难点

办理涉恐怖活动类犯罪案件,有着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规则,这也是本案当中为核心的难点。首先,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具备法定权限,并非办案机关可以自行直接认定,按照法律规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认定权限专属于公安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不能直接将相关人员直接推定为恐怖活动主体,这是本案个关键法律节点。很多人容易忽略这一程序前提,仅仅根据案件线索当中的人物身份描述,就直接推定行为人接触对象属于恐怖活动人员,进而推定当事人主观知情,这种认定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个核心节点就是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刑法当中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明知属于行为人内心心理活动,很少有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司法实践当中大多依靠客观行为间接推断。但推定主观明知不能随意扩大,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认知水平、生活经历、交易背景、沟通记录综合判断,不能仅仅依靠客观上存在接触、存在关联,就直接推定当事人 “应当知道”。如果对主观明知的推定标准放得过宽,就容易出现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客观上出现危害后果,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本案当中的现实困境在于,当事人李某作为普通个体工商户,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面对刑事侦查压力,自身很难对证据规则、法定认定权限提出抗辩。侦查阶段更多围绕客观事实开展调查,对于主观认知方面的证据收集相对薄弱,如果辩护不能及时介入,案件很有可能顺着初步指控逻辑继续推进。同时这类案件社会敏感度较高,辩护工作既要尊重打击相关犯罪的司法导向,又要守住罪刑法定底线,区分普通经营行为和刑事犯罪的边界,辩护的尺度把握难度很大。

辩护突破方向与办案思路

结合卷宗全部证据,辩护人确定两大辩护核心方向,一是厘清恐怖活动主体认定的法定程序要件,二是论证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主观明知,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针对主体认定程序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查阅相关规范性文件后提出,认定相关对象属于恐怖活动人员,必须以公安部出具的认定结果作为依据。案卷内没有对应的法定认定文书,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够证实李某接触的对象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恐怖活动人员,指控的前提条件本身就存在证据缺口。缺少这一法定要件,就不能直接把客观上的交往关联,等同于和恐怖活动人员发生往来。

第二,全面拆解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辩护人逐份梳理卷宗内的言词证据、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综合李某的教育背景、经营模式、过往经历,分析李某是否具备识别相关风险的现实可能性。综合全部证据,没有书证、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李某事前知晓对方的相关背景,也不存在高额异常交易、明显违背市场常理的行为。客观层面的关联,存在其他合理解释,不能排除李某确实不知情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进一步强调,刑事诉讼定罪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当中,能够证实客观关联的证据是存在的,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对李某作出有罪推定。辩护人将上述意见整理成书面法律意见,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开展沟通,完整阐述证据漏洞与法律适用问题,把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落实到个案当中。

经过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意见,认为本案证实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终作出撤回起诉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李某法律上属于无罪,人身自由恢复,经营活动也得以继续开展。

案件带来的实务启示

这一起不起诉案件,给普通民众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带来不少启示。,区分罪与非罪,不能只看外在客观行为。很多刑事案件看上去当事人和风险事件存在牵连,但并不代表就一定构成犯罪,主观故意是否成立,是不可跳过的审查环节。普通人在社会交往、商业往来当中,很难完全掌握交往对象全部背景信息,不能仅仅因为客观上产生交集,就直接认定存在犯罪故意。

第二,特殊类型刑事案件存在法定特殊程序要件,不能简化法定认定流程。像恐怖活动相关犯罪,相关主体身份有专门机关认定,这是案件成立的前置条件,办案以及辩护过程当中,都需要关注这类程序性要点,程序要件缺失,实体指控就缺少根基。

第三,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要放弃辩护权利。案件侦查初期往往会形成初步指控倾向,但初步意见不等于终结果。即便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依然存在不起诉的空间。辩护的价值,就是把案卷当中的合理怀疑挖掘出来,把法律规则落实到具体个案。

当然,本案也提醒市场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交往过程中,应当尽到基础审慎注意义务,对合作对象背景开展必要核实,留存沟通、交易相关凭证,尽可能规避卷入刑事风险。

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既要有力打击各类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要防止错误追究无辜者的刑事责任。李某一案的处理结果,正是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在实务当中的具体体现,司法机关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正视证据体系当中存在的短板,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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